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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4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其另行通过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家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