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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清诉被告余芳、易孝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清,余芳,易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011号原告:王世清。委托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芳。被告:易孝林。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王世清诉被告余芳、易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2日,王世清以与余芳、易孝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王世清负担。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