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清诉被告余芳、易孝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清,余芳,易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011号原告:王世清。委托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芳。被告:易孝林。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王世清诉被告余芳、易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2日,王世清以与余芳、易孝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王世清负担。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