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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栗英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英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英山,男,1937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雒树刚,部长。委托代理人乔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吉洋,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上诉人栗英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文化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栗英山诉至一审法院称:栗英山原系国家体委国家摩托车队优秀运动员,1978年调入文化部工作,1986年办理了病退手续;栗英山近年发现文化部对其档案登记上存在严重错误,栗英山是干部身份但是错误登记为工人身份,该错误导致栗英山退休待遇低于正常标准致使其在经济上遭受到了损失;文化部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文化部辩称,栗英山并未能举证证明文化部侵犯了其何种民事权益,缺少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且栗英山未提交证据证明文化部对其档案登记存在错误及文化部存在过错;栗英山不能证明其损失的���源及计算依据;栗英山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文化部按照何种标准为其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应审查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所作规定,起诉事由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栗英山主张文化部对其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所作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栗英山的起诉。裁定后,栗英山不服一审裁定,持与一审起诉相同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责令受理或提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案。文化部对于栗英山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栗英山退休待遇问题属于文化部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栗英山以文化部档案登记错误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文化部赔偿其经济损失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驳回栗英山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栗英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责令受理或提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案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雅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