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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596、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首彩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首彩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596、559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首彩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906,法定代表人李文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首彩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首彩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二案共计1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