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铃涵、周升凯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铃涵,詹迪干,冯利光,周升凯,吕莲,吕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铃涵,女,1986年7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迪干,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利光,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升凯,男,1991年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莲,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斌,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铃涵、周升凯、吕莲、詹迪干、冯利光、吕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铃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被告人詹迪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冯利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周升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吕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吕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铃涵、詹迪干、冯利光退赔被害人张某D1630T车辆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周铃涵、詹迪干、冯利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铃涵、詹迪干、冯利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铃涵、詹迪干、冯利光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铃涵、詹迪干、冯利光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