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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南大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惠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鹏、熊湘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大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惠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鹏,熊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惠政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鹏被执行人熊湘辉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惠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鹏、熊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9229元,律师费18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935元,财产保全费2708元,执行费560元,以上共计444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惠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鹏、熊湘辉的银行存款444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