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少军申请执行孙化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军,孙化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军,现住宾县。被执行人,孙化尧,现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吴少军申请执行孙化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化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少军欠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