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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少军申请执行孙化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军,孙化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军,现住宾县。被执行人,孙化尧,现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吴少军申请执行孙化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化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少军欠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