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高红与史万义、蒋传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红,史万义,蒋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高红。被执行人:史万义。被执行人:蒋传兵。申请人李高红与被执行人史万义、蒋传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8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35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