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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白给也、高舍勒夫诉周艾有布、马阿西也、杨则乃白、周东拉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白给也,高舍勒夫,周艾有布,马阿西也,杨则乃白,周东拉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马白给也,女,东乡族,生于1976年10月17日,农民,文盲,住东乡县。原告高舍勒夫,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8月10日,农民,文盲,住东乡县。被告周艾有布,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2月3日,农民,文盲,住东乡县。被告马阿西也,女,东乡族,现年29岁,农民,文盲,住东乡县。被告杨则乃白,女,东乡族,生于1968年5月6日,农民,文盲,住东乡县。被告周东拉黑,男,东乡族,现年18岁,农民,文盲,住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白给也、高舍勒夫诉被告周艾有布、马阿西也、杨则乃白、周东拉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马白给也、高舍勒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占武审判员  马继贤审判员  马呈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记员赵旭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