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4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2014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行政机关,某建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704行审4号申请人某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某建材店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2014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年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款;《划拔用地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伊春市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更新公告》((2009)2号)。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限期缴款通知单,于2014年10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5年3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缴纳2014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年租金)660.00元、罚款33.00元,合计693.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送达法律文书时的送达回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李树文审 判 员 :狄国启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彦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