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光芬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杜志科被执行人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芬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杜志科被执行人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芬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杜志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芬与被执行人杜志科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4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