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范晓谛与陈昶、王兰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晓谛,陈昶,王兰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20号申请人范晓谛,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昶,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兰天,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范晓谛因借款人陈昶未能偿还到期借款,王兰天作为夫妻亦未能履行共同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即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陈昶、王兰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晓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昶、王兰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范晓谛所有的闽G/ASx**轿车的产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出让、转让、过户、抵押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