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28号申请人:胡珂杰。申请人:王德华。申请人:邹荷芬。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珂杰与申请人王德华、邹荷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珂杰与申请人王德华、邹荷芬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珂杰损失:车损详见定损单,施救费360元;二、经双方确认王德华损失:医药费743.17元、车费50元、误工费1680元、车损10130元、施救费360元、物损1100元;三、经双方确认邹荷芬损失:医药费2341.95元、误工费2080元、车费200元、警示灯损失2000元;四、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胡珂杰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胡珂杰一次性赔偿王德华、邹荷芬18685元;五、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