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潘志锋与陈荣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锋,陈荣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326号原告:潘志锋。委托代理人: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命。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锋与被告陈荣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锋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潘志锋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