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小均与重庆钰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均,重庆钰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657号原告邓小均,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钰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顺义路2号1幢整幢。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均与被告重庆钰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