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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建与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张茂强,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14号原告曹建,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强,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幢。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曹建诉被告张茂强、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