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建与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张茂强,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14号原告曹建,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强,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幢。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曹建诉被告张茂强、上海五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