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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代景占与杨义军、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景占,杨义军,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任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772号原告:代景占,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杨义军,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1829号1幢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1000001795。法定代表人:杨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胜利西路269号1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2000012177。法定代表人:孙国兴,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国兴,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告:任文学,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景占诉被告杨义军、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任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义军、河北昊洋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义军、河北昊洋基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国兴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