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乔鹤因于某某寻衅滋事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辽05刑申5号乔鹤:你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本刑二终字第0017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原审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存在多处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因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到非上访区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悔改,且拦截公务车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关于你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原审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因本案中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故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原审存在多处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