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郜志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志,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2658号原告郜志,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美玲,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原告郜志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信大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志及被告信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夏美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志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处,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义务,支付逾期办理房证的违约金××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信大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发证机关,并且,逾期办证也不是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同意由我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了初始登记批复。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总���款××元。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出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由出卖人(被告)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了初始登记批复。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以同一事实及理由起诉被告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本院做出(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3月28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证、物业费收据、民事判决书等��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原告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等手续,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3月28日以同一事实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本次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未约定因被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违约金问题。被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本案诉争房屋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批复,具备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条件,被告应积极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责任不在被告的问题,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不能免除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郜志办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二、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郜志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洁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