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覃东海、李中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华,覃东海,李中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鲁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华。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东海。委托代理人周曼曼。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二路**号。负责人张智玲,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蕾,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鲁金华。上诉人陈金华与被上诉人覃东海、李中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原审被告鲁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金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金华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金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朝平审判员 刘乾华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