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市岳麓区麦颂商务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市岳麓区麦颂商务酒店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4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洪跃林。委托代理人孟岸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麦颂商务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沙市麦颂商务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麦颂商务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麦颂商务酒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