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立刚、王艳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刚,王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立刚,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兴县,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艳杰,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11月4日本院依据(2015)河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王艳杰所有的捷达牌轿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艳杰所有的捷达牌(牌照号:冀J×××××)汽车一部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