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明华与罗文祥、彭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华,罗文祥,彭大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918号原告罗明华,农民。被告罗文祥,农民。被告彭大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华诉被告罗文祥、彭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明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