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大财申请宣告陈文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财,陈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陈大财,男,1946年10月4日生,汉族,攀钢集团公司轨梁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申请人陈文安,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攀钢集团公司轨梁厂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请人陈大财诉称,1996年11月,陈文安从四川省乐至县来到攀钢集团轨梁厂工作。201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陈文安下落不明,家人与其一直联系不上。2011年3月22日,申请人陈大财向攀枝花市公安局向阳村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陈文安至今仍杳无音讯。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文安死亡。经查,陈文安,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201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陈文安失踪。2011年3月22日,申请人陈大财向攀枝花市公安局向阳村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陈文安至今仍杳无音讯。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文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文安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向阳村派出所《证明》及《接(报)处警登记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劳动镇新观音四叉柏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申请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文安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陈大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文安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文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胥思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