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行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万广翠、万广西等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广翠。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广西。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圣芳。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忽军,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因诉被上诉人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杨镇政府)不履行指导、支持、帮助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在原审诉称:原告系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居委(原大杨镇五里拐村)居民。2000年以来,该社居委的集体土地频繁被征收,但社居委一直未将征地补偿款分发给居民,且二十多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也未公开过。多年来,原告以及本社居委超过95%以上的居民多次要求社居委公开财务账目,召开居民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分配、收益分配、入股分红以及给每位居民发放股权证书等事宜,但社居委一直拒不办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居委会“两公开一监督”之规定,五里拐社居委应彻底进行村务、财务公开,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杨镇政府亦负有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职责。为此,原告及本社居委广大居民多次前往大杨镇政府,要求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五里拐社居委公开村财务账目,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五里拐社居委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分配、收益分配以及给每位村民发放股权证书等事宜,但大杨镇政府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行政,严重侵害了原告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请求:1、判令大杨镇政府履行指导、支持、帮助的职责,监督庐阳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居委向村民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进行村务公开;2、判令被告履行指导、支持、帮助的职责,监督庐阳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居委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分配、收益分配以及给每位村民发放股权证书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3、本案诉讼费由大杨镇政府负担。原审被告大杨镇政府在原审辩称:一、原告诉称五里拐村(居)财务账目二十多年来没有公开之说,纯属不实之词。事实上,大杨镇政府自2009年8月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清理工作,为此还专门成立了大杨镇村(居)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全镇干部群众发出了《抓好“三资”清理,规范管理制度》的公开信。2011年4月15日,大杨镇政府又专门向各村(居)民委员会下发了《大杨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同时还由镇政府民政事务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二、对于五里拐部分群众所提出的要求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分配等问题,大杨镇政府于2014年10月16日专门成立了由盛国镇长担任第一组长的村(居)集体经济审计及收益处置工作指导小组。2014年12月10日,又由镇党委副书记、指导小组组长王华兵在五里拐村民委员会上作了专题动员。此后,为界定五里拐村民委员会成建制变更为居民委员会以来的集体资产存量及现有资产规模,大杨镇政府又指定专人指导、帮助五里拐社居委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五里拐社居委集体资产确权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在大杨镇政府派出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帮助下,制定出台了《五里拐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确权领导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并连同《告社区选举居民书》一起张榜公示。2015年2月1日,在大杨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经过五里拐社居委全体居民超过半数以上群众的投票选举,产生了集体资产确权领导小组成员。由于原告对选举结果持有异议,大杨镇政府又专门组成由镇纪委牵头的工作小组,对原告等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并给予回复。为了推进此项工作,大杨镇政府指导、帮助五里拐社居委制定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目前,有关该项工作所必须引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正在大杨镇政府的指导、帮助之下进入招投标程序之中。三、大杨镇政府对于原告通过信访等方式所表达的无论是集体资产的关注,还是对其个人利益的诉求,均依法给予了答复,但由于在个别问题上,原告固执已见,导致其愿望依法不能实现。四、对于原告的诉求,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工作内容,大杨镇政府既不能予以强制命令,更不能越俎代庖。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原告起诉是请求判令大杨镇政府履行指导、支持、帮助的职责,监督庐阳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居委向村民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进行村务公开;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分配、收益分配以及给每位村民发放股权证书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不、的或者它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显然,原告的诉请不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的起诉。上诉人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上诉称:1、多年来,95%的五里拐村民无数次联名申请五里拐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财务公开、村务公开,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五里拐村十多次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哪里去了?土地买卖协议书上土地补偿款是多少?征收五里拐村集体地上附属物,补偿是多少?五里拐村2486.79亩土地,只有544.542亩有批文,剩下的土地是如何使用的?……村民无数次向被上诉人大杨镇政府哀求,支持、帮助、监督五里拐村委会依法执政。被上诉人大杨镇政府应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五里拐村委会按村民联名申请召开村民大会,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责令五里拐村委会改正弄虚作假违法错误。被上诉人大杨镇政府应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大杨镇政府不依法执政才导致五里拐村村民做工没工厂,种田没土地,经商没本钱,村民成了难民,严重侵害五里拐全体村民的合法生存底线,国家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尊严。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大杨镇政府履行指导、支持、帮助的职责,监督五里拐村委会,按五里拐村村民联名申请请求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分红,收益分配,及给每位村民发放股权证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大杨镇政府承担。被上诉人大杨镇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的诉请是要求大杨镇政府履行指导、支持、帮助的职责,即监督庐阳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居委向村民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进行村务公开;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分配、收益分配以及给每位村民发放股权证书等。此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万广翠、万广西、高圣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道荣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