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媚娜诉被告刘佳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6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