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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媚娜诉被告刘佳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6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