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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绰号“老三”),农民。2006年10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2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鲁陈坚,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娄军辉,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鲁陈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章某甲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大路村章某乙家向章某乙讨工程做,被章某乙拒绝,被告人章某甲持刀追了章某乙。当夜,章某乙工程合伙人章某丙得知此事后,与被告人章某甲通电话,双方在电话中相约到临海市火车站斗殴。被告人章某甲纠集汪某等十余人,准备了砍刀、木棒等打架工具,21时许,由汪某驾驶面包车载部分人员到火车站,章某甲驾驶轿车载部分人员到邵家渡街上转。章某乙等人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将汪某抓获,查扣砍刀、木棒等打架工具。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通话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证人汪某、章某乙、章某丙、周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