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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章志歆与陈兴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歆,陈兴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0202号原告:章志歆。被告:陈兴国。原告章志歆与被告陈兴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中介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兴国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19��,原、被告签订《中介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辽宁光大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相关手续,并约定如果分公司办理不成功,则被告退还中介费5万元。同日,原告支付给被告中介费5万元。但事后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办理相关事项,也拒不退还原告中介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章志歆中介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兴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