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鼎峰煤炭有限公司诉乌海市柏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鼎峰煤炭有限公司,张全祥,乌海市柏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827号原告:德州鼎峰煤炭有限公司。被告:张全祥,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海市柏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全祥、乌海市柏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