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青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青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民初757号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峰,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李青利,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青利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700元及滞纳金16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一下雨我的主卧、次卧南墙渗水,导致墙面发霉脱落,我一直向物业公司反映,他们一直不给我解决。而且门铃、窗户都有小问题。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利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约对燕山丽景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年度缴纳物业费。被告李青利系燕山丽景11号楼2单元4层西户业主,依约每年度应缴纳物业费675元。被告李青利自2012年5月31日至今未再缴纳,共计拖欠四年物业费27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欠费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新时代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对原告要求支付物业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原告物业服务存在一定问题,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青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5年物业费2700元;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青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冬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