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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幼兰吴某某,杨丽媛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吴幼兰吴某某被执行人杨丽媛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吴幼兰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丽媛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5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丽媛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幼兰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街道民乐路80号第1单元第7层1721**室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幼兰吴某某名下。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50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桑 涛执行员  梁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