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5798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老东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深圳市老东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79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小璇、邱晓蕾,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老东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解放路宝华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6181Q。法定代表人蔡彬,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爽、黄璐璐,均为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唐亦丽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中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