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良银与巫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银,巫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12号原告:林良银,经商。被告:巫焕华。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良银诉被告巫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正德人民陪审员 刘志斌人民陪审员 蒋维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