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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志豪申请周光辉为失踪人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甲,陈某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4民特2号申请人陈某某甲,男,生于2007年11月10日,汉族。申请人陈某某乙,女,生于2010年7月22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丙(系陈某某甲、陈某某乙之祖父),54岁,汉族。申请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要求宣告周光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诉称,被申请人周光辉与二申请人之父陈休培于2007年5月16日在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0日生育申请人陈某某甲,2010年7月22日生育申请人陈某某乙。2015年9月2日,申请人之父陈休培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周光辉于2013年7月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周光辉失踪。经查,周光辉,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钟家沟村10社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06186067。被申请人周光辉与二申请人之父陈休培于2007年5月16日在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0日生育陈某某甲,2010年7月22日生育陈某某乙。2015年9月2日,二申请人之父陈休培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周光辉于2013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在全国性报纸登报发出寻找周光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光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光辉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申请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申请宣告周光辉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光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