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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朱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村民。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甲,男,村民。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甲均系徐木乡桃沟村村民,2015年9月18日10时许,桃沟村中三合组准备修路,组长朱某乙等人在划灰线时,被告人朱某甲前来帮忙。在此过程中,朱某甲用铁锨指着被告人李某甲家的一棵桐树说该树挡路,在指的时候用铁锨将树皮戳破,被告人李某甲妻子以朱某甲戳破她家树皮为由与朱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用铁锨在朱某甲肩膀上打了一下,李某甲在打第二铁锨时,站在朱某甲旁边的朱某丙抬左手一档,铁锨打在朱某丙左手臂上。接着被告人朱某甲用铁锨在李某甲头部打了一下。经鉴定,朱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丙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相互之间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朱某丙亦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甲将自己的损失与李某甲损失相抵后再赔偿李某甲人民币22000元。二被告人各赔偿被害人朱某丙4000元。二被告人相互谅解,被害人朱某丙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时均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朱某乙的报案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物证铁锨两把、被害人朱某丙陈述、证人朱某乙、韩某甲、朱某戊、王某甲、王某乙证言、提取及扣押作案工具笔录、二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及被害人朱某丙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修路伤及其家门前桐树与被告人朱某甲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各自致对方轻伤,李某甲还致劝架的朱某丙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徐木派出所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相互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相互谅解,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朱某丙亦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朱某丙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二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评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铁锨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香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雒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适用的法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