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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小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小峰,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孟小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400元及利息(1、以本金29800元,从2008年11月7日起至2009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12.765‰计算;2、以本金29800元,从2009年10月1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12.765‰上浮50%计算;3、以本金27400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按月利率12.765‰上浮50%计算;4、以本金26400元,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765‰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被告孟小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发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森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