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洪杰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818号罪犯马洪杰,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洪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洪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马洪杰获得记功奖励六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洪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