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与巫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巫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巫法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水园商城二、三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罗登文,企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巫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2093-4。法定代表人张祥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洪,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铁城,巫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诉被告巫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已经对行政处罚进行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黎勇代理审判员 孟祥人民陪审员 焦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