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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巴士麦普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巴士麦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742号原告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龙高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树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巴士麦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民胜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巴士麦普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巴士麦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巴士麦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上海茸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