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阳诉被告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阳,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815号原告:陆阳。被告: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阳诉被告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陆阳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