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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炳义与陈玉海、付希英、陈建、张燕萍、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义,陈玉海,付希英,陈建,张燕萍,陈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930号原告:刘炳义,男,1947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玉海,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希英,女,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建,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燕萍,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勇,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义与被告陈玉海、付希英、陈建、张燕萍、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炳义现申请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对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求重新定性,故暂时申请撤回民事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炳义承担。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