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孙井发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井发,王柏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44号申请人孙井发,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文关村*组。被申请人王柏秋,男,1963年11月26日,驾驶车辆:辽A677**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拾伍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实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柏秋所驾驶的辽A677**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