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梁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梁德强,李爱华,张玉君,张艳香,李强,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路交警队东畅和苑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史辉,职务:行长。被告梁德强,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爱华,女,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玉君,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艳香,女,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强,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玉梅,女,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德强、李爱华、张玉君、张艳香、李强、刘玉梅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德强、李爱华、张玉君、张艳香、李强、刘玉梅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