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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兰芳与李士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兰芳,李士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557号原告:唐兰芳,农民。被告:李士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兰芳诉被告李士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审判员  饶云超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威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