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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永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1888号原告:嘉兴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环城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陶自力。委托代理人:王寿禄,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嘉兴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妹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