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双强、何忠杰等与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强,何忠杰,丁建良,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690号原告李双强。原告何忠杰。原告丁建良。被告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张向党,职务经理。原告与被告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献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冀09民终15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组合议庭,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确认房子距离违法”、“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双强、何忠杰、丁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