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春,夏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64号原告周晓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春,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传杰,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春诉被告夏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共识,遂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周晓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国武审 判 员 周 顺人民陪审员 周建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