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赵义珂与南召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珂,南召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3行初61号原告赵义珂。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召县城关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放,任县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义珂诉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义珂,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1982年参加工作,1985年原告取得河南省小学教师进修教材教法过关合格证。1989年,南召县对民办教师进行职务改革,按照国务院职务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职改字(1986)112号)规定,原马湾学校校长焦海平将马湾七名民办教师的任用证、试用证、教材教法过关合格证统一收回,上缴留山教办室,报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之后,证件没有退还本人,为此原告一直追要至今。2013年,南召县教体局做出(2013)G28号处理意见,承认原告参加了1985年的小学教师进修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对原告是否发证,教体局是否收证,无据可查,实属赖账。原告申请县政府复查,南召县人民政府置之不理,剥夺公民的复查、复核权。原告投诉于南阳市市长留言板,南召县人民政府网上回复:“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二年之久,南召县政府不下处理决定,已构成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南召县教体局扣押原告“河南省小学教师进修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一案下发处理决定。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焦海平2008年10月29日的证言原件。证明焦海平承认原告参加了考试,也承认其收走了原告的相关证件,含本案说的过关合格证。2、南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2014年11月11日向南召县委、县政府发送的交办函。该函让被告上报处理结果,但到现在被告都没有告知原告处理结果,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3)G28号。4、教育部印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83教师字014号)。5、职工发放工资花名册。1989年都不让原告上班了,但是1992年的工资单上还有原告的名字。被告说原告没有参加过关考试,没有证件,而这个文件和工资册恰恰说明原告有证,因为没有证的话不能上岗,1985年就清退了。6、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依据该文件精神参加1985年整顿考试取得过关证的合格的可以不用参加考试,原告如果没有过关合格证是不能发工资的。也是从侧面说明原告是有证件的。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称申请复查答辩人置之不理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根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也未曾收到过原告要求作为的相关材料。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5月27日和8月19日市政府网站留言板截图两份及留言板使用条款。证实第一次留言被告已经予以答复,假设第二次留言是原告本人留的,原告就同一事实多次留言,被告可不予答复。2、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宛政信复核(2009)002号)。证实原告救济途径已经用尽。3、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3)G28号。4、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一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5、被告当庭补充提交一份南召县教体局对焦海平调查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焦海平向被告提供的有声明,其证言真实性已失效,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个是原告三级信访程序处理后又上访,驻京组不了解情况。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得到印证,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无法认定。对证据5,工资册也是一套复印件,对于复印件我们不予质证。对证据6,该份证据也是个复印件,是否在实行中,与原告具有多大关联性不得而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综合质证意见:1、关于市长留言板反映的问题,只要不是以同一个理由重复出现的都是可以认定的。市政府给予原告回复而没有删除原告留言,县政府也给原告做了回复,说明原告留言反映是符合留言板使用须知是合法的。2、原告向被告交过材料,但是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手续。被告也承认原告在申请复查不超过时效的这段时间内已经投诉到留言板上,被告不给原告复查应该说明理由,出具手续。原告投诉的就是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这也正是本案被告违法之处。3、关于三级终结的事,原告现在反映的的是要求返还证件,而不是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工作问题三级终结,但是返还证件的问题并没有终结。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是违法行为。4、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交的焦海平的声明不予认可,认为焦海平已经向原告出具过证言,再次出具声明不符合常理。本案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4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5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且没有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其关联性本院将综合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5属于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有效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82年9月,原告赵义珂接替其母亲张桂芝(原民办教师)在留山镇马湾村小学任民办教师,时任校长为焦海平。1985年全市举行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原告赵义珂和其他同志一起参加考试。后原告赵义珂信访反映南召县政府倒卖民办教师指标扣押其证件等问题。南召县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G2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处理意见第二项“关于反映扣押其证件的问题:1985年全市举行教材教法过关考试,赵义珂和其他同志一起参加过考试,是否发证现已无据可查。由于时间过长,教办室和学校工作人员均已换岗离退,焦海平对收缴赵义珂教材教法过关证一事没有任何印象,也查不出任何收交依据。”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当日送达给原告赵义珂,原告赵义珂签字“不同意”。2013年5月27日,赵义珂以网名“信念”在南阳书记市长留言板上留言“82年参加工作,85年取得合法证件。89年证件由校长回收上缴教办室。职改时证件被扣,档案被毁。13年3月28日市信访局督办,责令南召局查办,县局委托教委调查处理。教委给申请人的复查意见不盖公章,信访局不复查。”南召县政府回复称“经调查,2013年5月16日教委给赵义珂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加盖有公章,并有上访人本人签字。赵义珂,南召县留山镇东街村人,2008年上访人反映要求回复其教师资格并办理民办教师转正手续等问题。县教委于2008年4月做出处理意见,上访人不同意,提请县政府予以复查。2008年6月,县人民政府出具复查意见。上访人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复核,2009年2月,市人民政府出具复核意见,该案三级终结。赵义珂反映82年参加工作,85年取得合法证件。89年证件由校长回收上缴教办室。职改时证件被扣,档案被毁一事,与之前复核意见属同一信访事项。”2013年8月13日网友“绽放的微笑”在南阳书记市长留言板上留言称“我叫赵义可,南召县留山镇人。2013年落实民师补贴政策时,在查找认定依据过程中,南召教体局承认我参加了85年全市举办的民办教师教材教法过关考试,该校校长承认收缴了我的证件,并出示证言一份。证实南召县政府过去对我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我到信访局复查,信访局不立案,退查到留山镇人民政府已两个多月无果。7月10号我到市督查办申请督办,至今无音。”南召县人民政府2013年8月19日回复称“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本院认为:原告赵义珂诉称其申请县政府复查其所反映的南召县教育体育局扣押其证件的问题,南召县人民政府置之不理,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复查、复核权。针对原告反映南召县政府倒卖民办教师指标扣押其证件等问题,南召县教育体育局以(2013)G2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了处理,原告于同日签字。后原告在南阳书记市长留言板上的留言继续反映其证件被扣押的问题,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回复称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经过三级信访处理终结。2013年8月13日的留言板截图也未显示原告赵义珂曾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赵义珂始终未提交其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反映的问题予以处理的证据。综上,原告诉请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义珂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义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上诉状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应哲代理审判员 郭 娟代理审判员 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