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法定代表人刘林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华胜路阳光小区1-4-4号。法定代表人赵勇。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934058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