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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马保富与田贵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富,田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马保富,男,汉族,1950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贵斌,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马保富与田贵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凯 关注公众号“”